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在本市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 
 
       3、在本行服务区内从事涉农生产经营活动,且从未以所经营的企业或项目申请过公司贷款。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必须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者本人;
 
       4、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收入来源可靠,具备履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债务纠纷和违法犯罪记录;
 
       6、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担保;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范围
 
       1、用于种植、养殖等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经营;
 
       2、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经营服务; 
 
       3、用于购置、生产、经销和维修小型农机设备;
 
       4、用于生产、加工、运输、手工、商贸、旅游等涉农经营;
 
       5、用于其他符合市郊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生产和经营。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
 
       1、贷款期限应按照贷款项目的实际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