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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政策制度要点

 《上海农商银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全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

  总行办公室负责牵头全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负责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金融营销宣传信息进行审核,协调、指导处置因金融营销宣传引发的客户投诉等合规内控部负责从合规内控角度对金融营销宣传信息进行审核,协助处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等。运营管理部负责针对全行各网点和自助机具的对外宣传载体,确保所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已按照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核且通过总务部负责金融营销宣传涉及的采购工作。

  三、管理规定要点

  本行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各单位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确保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四、全流程管理要点

  (一)事前审查:本行建立金融营销宣传事前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用于营销宣传。各分支行原则上不得自行拟写或设计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应使用总行统一审定的营销宣传信息。

  (二)事中管控:各单位应对辖内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确保相关活动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叫停或改正,有效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直播等具备技术手段支撑的营销宣传形式,应实施可回溯管理,并明确应急处置机制。

  (三)事后监督:营销宣传失当的责任单位应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说明事件背景、经过、影响、原因、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