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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要点

  为建立诚信稳定、门类齐全、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关系,保障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采购工作合规、高效开展,本行制定了《上海农商银行供应商管理办法》《上海农商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供应商管理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守法合规原则,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廉洁从业原则,即遵守廉洁从业规定,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二、不予准入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准入:

  (一)未按要求提供相应准入审核材料;

  (二)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或瞒报信息来骗取供应商准入资格;

  (三)向本行总务部、金融科技部、分支行等相关部室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本行黑名单级供应商;

  (五)违反本行采购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供应商遴选

  本行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

  供应商在参加本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与本行采购人员、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本行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响应公开招标项目后擅自退出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工作继续进行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需求部门进行私下协商谈判的;

  (六)恶意投诉,给本行造成损害的。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级供应商;黑名单级供应商,自采购委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行范围内任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