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严格落实《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推进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廉洁金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银行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公开化和透明化,推动建立银行机构与合作伙伴之间“亲清”关系,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会员单位的中资银行机构,鼓励会员单位的非中资银行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资银行机构以及自愿加入公约的非中资银行机构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切实构建上海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风清气正的廉洁金融环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总体要求
本公约包含“一个导向、两杆标尺、三个公开、五个严禁”,为中资银行机构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提供基础性、普遍性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提高政治站位,胸怀“两个大局”,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金融与经济的共生共荣关系。要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加大对实体经济的精准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结构、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严控信贷脱实向虚、背离市场需求,确保信贷资金持续平稳投向实体经济,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树立道德高线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克己奉公、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共同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严守纪法底线
严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推进信贷业务流程公开
推进信贷业务流程公开,包括信贷服务项目、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清晰告知客户需要提供的各类资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及时向客户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 推进信贷服务承诺公开
推进信贷服务承诺公开,秉承不唯所有制、不唯大小的客户准入原则,为客户提供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金融服务。在授信中不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贷服务监督电话、投诉处理流程等信息。
第十条 推进廉洁从业规定公开
推进廉洁从业规定公开,向高级管理人员家属发放《家属助廉书》,向新增信贷客户发放《客户助廉书》,定期做好助廉书回执回收工作,不断探索延伸监督渠道,逐步构建中资银行机构、员工、家属、客户多方协同参与的廉洁从业立体监督模式。
第十一条 加强员工行为管理
(一)严禁违反“零物质往来”要求
严禁在办理投融资等业务中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客户个人或其单位财物;严禁在对外业务活动中提供或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消费卡、干股或其他金融产品等。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严禁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严禁违反规定在本单位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中投资和兼职;严禁出租或违规出借从业人员本人账户。
(三)严禁侵占客户利益
严禁假借公务名义,委托或接受客户举办私人活动,或由客户报销相关费用。
(四)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个人私利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审批管理、投融资业务等提供便利、谋取利益或纵容、默许上述谋取利益行为。
(五)严禁生活奢靡
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严禁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三章 监督自律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鼓励各单位在本公约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有效规范各单位及员工的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查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机构和员工,应参照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本单位相应管理部门上报。事后,需建立事件档案,逐级督办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相互监督本公约执行情况,对不遵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公会将按照《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并向上海银保监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公约生效后,上海中资银行机构自获得公会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公约。
第十七条 本公约作为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的各项法律、法规、守则、指引或规则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