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维护本行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含病产假、内退和退休返聘人员)和以本行名义对外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爱国爱行,诚实守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四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
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本行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积极维护本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爱岗敬业,勤勉履职)
热爱银行业工作,认同本行企业文化,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待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推诿、不延误、不敷衍。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保守秘密,公平竞争)
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七条(服务为本,团结协作)
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不得歧视客户。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与协作能力,营造健康的团队合作氛围,善于团结同事,提升组织凝聚力。
第八条(仪表端庄,言行得体)
上班期间应保持面容清洁、着装正气,做到站立有相、落座有姿、行走有态、举止有礼,用语文明,不传播、扩散负面消息及负面言论。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九条(参与金融犯罪活动)
不得向客户融入或融出资金,支付或收取利息;不得参与或组织他人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地下钱庄非法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帮助;不得参与任何涉黑涉恶组织活动;不得利用客户资料申请贷款或帮助客户弄虚作假骗取银行信用;不得与外部人员勾结骗取银行信用、信贷资金、保险资金或违规办理业务;不得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不得参与洗钱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规避反洗钱监管。
第十条(违规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
未经本行允许,不得私自向客户推荐、销售非本行发行、代销的投资理财类产品、保险、基金等,获取销售佣金、返点等经济利益;不得向客户出具伪造、变造、套打等虚假的本行投资理财、投资、保险协议(承诺函、单证),诈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不得在本行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办理民间借贷、违规担保或非法集资等与本行业务无关事项或手续;不得利用本行的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不得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违规代客)
不得代客户保管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密码、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网银证书等;不得利用本行名义或者员工身份代客投资、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重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及后续处理、电子银行签约、对账业务、办理信用卡、储蓄存款、票据贴现等业务、代客户签字、掌握客户密码、代替客户操作账户等。
第十二条(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
不得通过自身或家属、同事等关系人的账户与客户发生不当资金往来;不得为客户提供资金归集和过渡、为客户垫资、协助客户拆分业务、出借外汇结售汇额度等;不得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不得与本行利益关系单位如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组织及其内部人员或与从事资金融通行为的组织、个人发生不当资金往来或为其担保;不得委托本行客户为员工本人投资理财;不得出借个人账户或利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第十三条(违反内部管理规定)
不得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商业机密、反洗钱信息和客户信息;不得隐匿、篡改、变造、伪造、擅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凭证和重要文档资料;不得违规保管、使用、盗用印章、重要机具、印鉴卡、签字样本、房屋权证等重要物品;不得违规授权他人使用个人账号或私自使用他人账号;不得违反规定查询、提取系统数据;不得违规窃取、篡改、泄露重要数据资料;不得违规操作、变更、处置系统和设施;不得违规授权他人进出重要场所区域或使用本行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操守)
不得参与赌博、非法博彩,不得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毒、涉黄;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索贿、盗窃、侵占、诈骗、挪用等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授信企业或个人、中介机构等收取好处费、借款或投资;不得介绍亲属到授信企业工作获取工资;不得向客户或供应商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股份等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投资、兼职等方式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得自办、入股、参与经营投资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资产管理)机构等融资中介机构,或者为融资中介机构实际出资人或控制人。
第四章异常预警行为
第十五条(思想状态)
经常在各网络平台或亲友同事之间散布消极言论或不当言论;情绪波动较大,或与以往表现有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工作情况)
无故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长时间不在岗或突然失联;经常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频繁无加班理由滞留单位;经办的业务多次出现违规或形成不良等;被举报、被调查,或因道德风险因素被投诉;发现在原工作单位曾受违规违纪处理;同事关系紧张;与客户发生冲突。
第十七条(家庭生活)
家庭关系紧张;邻里关系不和;欺骗家人,非工作原因较晚回家或不回家;生活作风不良,如婚外情等;有不良嗜好,如酗酒、沉迷游戏、赌球、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频繁出境,或目的地集中度高。
第十八条(社会交往)
社会交往复杂或不良交友;与业务中介交往过密;与资金掮客交往;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与信贷客户关系紧张或交往过密;与本行已离职员工或本行合作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关系过密;以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员工本人(或近亲属)涉及诉讼、案件、存在法院执行信息。
第十九条(信用消费)
员工本人(或近亲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人员名单”;贷款或信用卡逾期;信用卡频繁大额消费,消费时间、地点、商户异常等;信用卡状态异常,常用卡张数过多,信用卡状态为止付、冻结、呆账、被停用等;超自身承受能力消费或高风险投资;向非银机构大额或频繁借款,存在个人经营性贷款;为非亲属提供担保、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担保,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持有POS机;信用卡、借记卡出借他人;被催债。
第二十条(资金往来)
频繁借钱;与非亲属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向他人提供高利息借款;本人贷款后转借非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与疑似不法中介机构、本行对公客户、本行授信客户、本行贷款的受托支付对象、企业的法人、股东、高管、财务人员等发生资金往来;大额资金或频繁将资金划往某一国家(地区);与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资产管理)机构等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往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
本准则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处罚)
员工违反本准则的,将依据《上海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视情形给予相应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准则制定各自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准则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文件或行内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