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在上海环境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的授信申请人以自身持有的CCER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类授信业务。
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1.CCER,全称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
2.授信申请人在上海环境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且为CCER出质人。
3.授信申请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持续经营六个月(含)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
4.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征码”,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环境污染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
(5)用于质押的CCER必须是出质人合法享有,权属清晰,可流通并可办理质押登记;对于已被司法查封、冻结、已作借碳等已设置其他权益或有权利瑕疵的CCER不得申请办理质押登记;CCER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1.质押率由本行依据质押物处置难度及授信申请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含)。质押率=贷款本金/CCER价值×100%。
2.表内贷款类业务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同时结合借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在本行的综合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
3.CCER质押授信业务期限应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项下业务一般不超过一年;质押的期限应完全覆盖授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