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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 > 三农金融 > 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 > “政银担保”四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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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银担保”四方业务

  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农业经营主体须符合市担保中心农业信贷担保授信业务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准入要求:

   (一)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征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不存在影响借款人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

   3、成立并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

   4、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5、借款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第三方担保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7、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8、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本市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

   2、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所经营实体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原则上借款人需要有2年以上(含)相关从业经验;

   5、借款人年龄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范围

   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本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业务范围包括:

   1、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2、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3、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4、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可用于满足借款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各类合法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增资扩股、房地产投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借款从事股票、基金、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

   三、贷款的期限

   最长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