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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本行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本行的长期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本行以3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确保资本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本行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