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一)贷款对象
适用于符合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定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在本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准入条件
仅限本行存量中小微授信客户,除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准入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相应产品准入要求;
2、即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为正常类;
3、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期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
4、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
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信用记录良好;
6、优先支持抵押类担保方式;
7、本行制度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范围
对本行经营正常的存量中小微授信客户,在其贷款到期前,本行向其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本行已有贷款本金的业务。
三、贷款的期限
单笔贷款单次无还本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