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一)贷款对象
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授信业务适用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主管机构)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1、以下企业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1)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上海;
(2)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经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3)企业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4)市融资担保中心认定的不予担保的其他企业。
2、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的准入条件和市融资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以下行业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1)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企业;
(2)娱乐行业:夜总会、卡拉OK、美容、会员俱乐部等;
(3)金融业或经营融资业务的企业,包括小贷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拍卖行、融资担保公司及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等;
(4)市融资担保中心认定的不予担保的其他行业。
大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上述行业,且上述行业的合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30%,原则上不予担保。
二、贷款的范围
融资资金用途仅限于借款人自身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所需。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资金用途,并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得挪用。禁止进入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融资担保基金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授信业务的保证金,不得用于购置房产及归还已有房屋贷款。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
1、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预计可还贷现金流量合理核定授信期限。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授信业务的融资利率、逾期利率、结息、还款方式及服务项目收费等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