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一)贷款对象
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借款人)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其已签署的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未来收益权(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并质押给本行,向本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用于其新的节能服务项目投入。质押的未来收益权(应收账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二)准入条件
1、经本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法人;
2、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无恶意逃废债行为,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2年人民银行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包括个人信用卡累计3次以内逾期记录);
3、原则上借款人应为经所在地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的优质节能服务公司。
二、贷款的范围
贷款资金可用于节能服务公司采购原材料、购买节能设备和支付施工费用等新建节能服务项目的相关支出,也可用于替换其他银行或股东前期已投入该项目的融资或股东借款。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
1.在不超过节能服务项目合同期限的前提下,单笔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五年(含),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单笔贷款期限可最长至十年(含);贷款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节能服务项目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十年(含)。
2.以LPR利率为基础,结合借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在本行的综合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加减浮动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