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创业组织,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
2、创业个人,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
(二)准入条件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
1、借款人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且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2、借款人为以下四类人群中的一种:
(1)三十五周岁(含)以下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三十五周岁(含)以下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三十五周岁(含)以下、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中的一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3、借款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无影响偿债能力的未决诉讼;
4、借款人提交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名下无我行存量授信(含信用卡余额、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车贷款等);且借款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其他贷款(含信用卡未结清余额)应不超过五万元,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已注册成立的企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
1、借款人为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已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创业组织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
2、借款人在二十二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之间且为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中的一证;
3、借款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无影响偿债能力的未决诉讼;
4、借款人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经营、独立核算,有完整的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5、借款人所创办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不低于8%,以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促中心”)认定为准;
6、借款人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其他贷款(含信用卡未结清余额)应不超过五万元,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7、借款人或其所创办的创业组织无未结清的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
2、借款人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不低于8%,以市就促中心认定为准;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合理;
4、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
5、借款人本次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6、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7、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8、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第三方担保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无影响偿债能力的未决诉讼;
9、专项产品业务参照专项产品方案准入条件;
10、本行及市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范围
贷款资金应有合法用途,禁止进入房地产、股权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业或领域。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
1、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结合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风险、期限等因素合理定价,参考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