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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负责任营销政策要点(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7日

  一、目的

  为规范全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上海农商银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

  总行办公室负责牵头全行金融营销宣传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负责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金融营销宣传信息进行审核,协调、指导处置因金融营销宣传引发的客户投诉等;合规内控部负责从合规内控角度对金融营销宣传信息进行审核,协助处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等。运营管理部负责针对全行各网点和自助机具的对外宣传载体,确保所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已按照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核且通过;总务部负责金融营销宣传涉及的采购工作。

  三、管理规定要点

  (一)本行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本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不得宣传、推广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宣传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三)本行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四)本行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四、全流程管理要点

  (一)事前审查:本行建立金融营销宣传事前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用于营销宣传。各分支行原则上不得自行拟写或设计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应使用总行统一审定的营销宣传信息。

  (二)事中管控:各单位应对辖内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确保相关活动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叫停或改正,有效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直播等具备技术手段支撑的营销宣传形式,应实施可回溯管理,并明确应急处置机制。

  (三)事后监督:营销宣传失当的责任单位应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说明事件背景、经过、影响、原因、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等。

  五、负责任营销培训

  本行将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纳入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培训体系以及全行新员工入职培训课程,全年开展常态化培训,筑牢规范营销意识,有效防范因不当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声誉风险。

  本行围绕金融产品负责任营销宣传推出在线课程,涵盖金融营销宣传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以及本行内部的管理要求,以提升员工对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